小燈泡的父母及律師團共同聲明2016.09.22

本案,被告多次在審理庭中表示道歉及希望和解一事,許多媒體不斷追問我們的意見;而被告辯護人提出再做精神鑑定以及找專家證人作證一事,許多人也等待被害人家屬提出看法。

其實,這兩個問題對我們來說,是一體的兩面。我們最關心的無差別殺人事件再發生的防止與修復式司法會遇到的重要課題。從理性與感性兩個面向出發,請諒解被害人家屬在情感上無法輕易對加害人產生悲憫與同情,痛失至親的傷,太痛,痛得有時只漲滿了憤怒的情緒;然而從理性面思索,在悲痛之中引領我們踽踽而行的是想見的光,讓小燈泡離開的有價值,並希望為社會帶來更多反思與推動制度進步的可能。

二者之間,或許存在些許矛盾,然而我們在悲慟中嘗試沉澱並努力思辨,想著化解二者的衝突,想走出一條修復式司法的道路。

因此,在司法審判上,我們願意與法院、檢察署,甚至辯護人與被告等人協力完成修復式司法的工作,讓被告家屬、親友、更多專家進入審判程序,甚至展開廣泛的社會對話,齊力注視被告種種生命歷程,找出犯罪行為背後深沉的原因以及重要環節;讓加害人家屬也致力於說明、反思、平撫、慰問受害人,及親人、人際關係系統、社會支持網絡能相互充分交融及扶持。唯有理解並接納傷痛、恐懼、錯愕、猜忌、仇恨等情結,加害人乃至加害人家屬的道歉才能真摯,而能深入內在,彼此的諒解才有可能,也才能走到真正的和解,甚至帶著彼此的經驗,回饋到犯罪預防的社會機制與具體實現。

這,需要的是檢審辯三方超越既有框架與陳規舊習往前邁步。所以,我們一直支持著更多元地納入證人、專家證人與專業鑑定,其理由是為了尋求解開無差別殺人案謎團的可能,掌握並開創修復式司法的新機。

然而 , 修復式司法的建構進程,不能被當成任一方律師的表演舞台,或著是逾越檢辯雙方角色的理由,在司法審理程序裡,我們內心期盼檢方或辯方,在法庭上著眼勝負、訴諸被告微觀的精神病史與辨識控制能力之外,能夠更宏觀地為修復式司法鋪設第一哩路。

身為告訴方,我們深切明白法庭裡每個角色的主體性與其界線,不該也不曾逾了線。所以也相對應的希冀各方,在聚焦被告責任能力或者蒐羅最終量刑辯論的素材的個案辯護目標之外,也協力思考修復式司法的實質做法。

我們想起一位律師曾引了哲學家之言:生命本身沒有意義,是人賦予生命意義。何嘗不是司法程序本身沒有意義,是人賦予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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